所謂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商標權人依法將其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所有。商標權人為轉讓人,另一方為受讓人。受讓人取得商標專用權,支付一定的價款,原商標人不再享有商標權,商標權的取得依照法定程序,由國家確認,商標權的轉讓因而不同于一般財產的轉讓,除雙方當事人同意外,還必須履行法定手續。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注冊商標的轉讓有兩種形式:①合同轉讓;②繼受轉讓。
而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用的行為。商標權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許可使用后,許可人并不喪失商標權,仍為該注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只取得使用權。
根據《商標法》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商標的使用許可主要有兩種形式:①排他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一定限期內、一定地域內和指定的商品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不得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該商標;②普通使用許可,即許可人許可被許可人在一定限期內、一定地域內和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同時可以許可第三人以同樣方式使用其注冊商標。
從《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轉讓、許可的概念與形式可以看出,注冊商標的轉讓和許可的不同點是:
1、商標權取得不同
注冊商標一旦轉讓,原商標人不再享有商標權,它隨著合同的簽訂而脫離原商標所有人而轉移。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許可人并不喪失商標權,被許可人知趣的使用權。
2、合同報批不同
轉讓注冊商標,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后,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公告后,受讓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而使用許可,許可人只要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即可。
3、合同內容不同
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的中心內容是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商標轉讓進行界定。而注冊商標許可合同界定的中心內容必須是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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